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宣城市区**小区**团**幢**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2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1日、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3日、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石山村竹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竹园路刘某某家门前路段,碰撞停在路边的皖*****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行至昭亭北路高速公路交警六大队门前路段,遇见在此路段执行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执勤人员伊某某、梅某某、肖某某等人,误认为执勤人员正在执行稽查酒驾任务,遂驾车加速通过该路段,碰撞执勤人员伊某某、梅某某,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致当天执勤任务终止。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伊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高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