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 年11月18 日中午,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常熟市**镇**工艺公司出发,行驶至东三环和昭文路交叉路路口时,被常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机动中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1.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路线图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妨害公务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 年11月18 日晚,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三环和昭文路交叉路路口时,拒不服从执勤人员挪车指挥,驾车继续往前并将执勤辅警支某某强行拖行数十米后停车。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均系复印件)等;
2.证人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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