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7********,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社区**庄**号。2006年12月1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3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20时20分许,当其驾车自本市拱墅区拱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拱康路211号中石油加油站内时,与停在前方加油的浙A8P***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后与对方车主发生争吵,加油站工作人员遂报警。后民警夏某某携辅警李某某赶至现场处理纠纷,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拨打122报警,并要求陈某某在原地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趁其不备坐进驾驶室并启动车辆企图逃跑,被害人夏某某遂握住方向盘阻止陈某某并命令其停车,双方在争夺方向盘的过程中陈某某仍驾驶车辆拖行夏某某十余米,后因前方是死路而被迫停车。被告人陈某某下车后,辱骂、推搡、殴打夏某某,致其软组织疾患,后被李某某制服。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夏某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标准。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8年9月29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康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车辆信息网上查询结果、警察证、伤情检查通知单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李某某、尤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告知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霞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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