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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淄博市**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现住淄博市高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顺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尚美第三城附近时,发现交警正在检查酒驾,为逃避检查,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将正在执勤的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九中队鲁*****警号小型客车撞坏后逃离,并在驾车逃至和平银座商城停车场时,因挂错档位将赵某某停放此处的鲁******号小型轿车撞坏。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47mg/100mL。经认定,鲁*****警号小型客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471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赵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撞坏的车辆照片;2.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淄博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韦帅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8.其他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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