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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9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医疗器械采购代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二师焉耆垦区湖光镇*团*连*号,现住址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长福雅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南库大道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巴州卫校治安检查站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巡控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184.39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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