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3********, 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百合镇罗某某村委罗某某圩84号。1999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8月1日减刑释放。2017年6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1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阜沙镇某某大道1号交警大队对开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本案案卷2册。
3、视听光盘1张。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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