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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V3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路与**路交界处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是162毫克/100毫升,经对陈某某提取血液样本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是: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酒精测试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其他证明材料;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林妍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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