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的小型客车,沿沅江过江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鼎城区阳明路隧道出口时,被设卡路查的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桥南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抽血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浓度为192.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登记表;5、现场查获及现场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20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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