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7231967********,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东兴**宿舍,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D****号牌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镇**路**村委会对开路口时,与驾驶人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向某某的同事赶到后报警,交警到场处理。交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43mg/100ml。经法医学鉴定,驾驶人向某某的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双下肢多处瘢痕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左下肢活动功能障碍,因未达鉴定时限,暂不予评定损伤程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人向某某分别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丽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72740****;
2.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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