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21978********,**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九龙村**组附48(住址同上)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皖D6****黑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耕路洞山中学朝阳校区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驾驶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及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执勤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日,经该所鉴定,陈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6日,陈某某赔偿李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飞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