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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 肖 倩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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