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4〕9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江苏*****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本市相城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工业园区**巷*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1****轿车沿本市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州市市立医院本部公交车站台附近时爆胎,后睡着在车内,被路人报警,后被民警在车内将其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含量达189mg/100ml。
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提起血液样品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俊
2014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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