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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0时19分,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号牌:清远临***)行驶至S348线97KM(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大道东门)路段时,被英德市交警大队九龙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陈某甲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于是执勤民警将陈某甲带到英德市九龙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甲血液样本酒精浓度进行检测,结果为28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3.陈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告人陈某甲血液进行酒精浓度鉴定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醉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200mg/100ml以上,依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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