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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组**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蕉岭县**路**村**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驶出路外,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取陈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4mg/100ml。经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育林

                                检察官助理:罗燕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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