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5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现住西安市凤城一路**小区3*号楼*单元**。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富林花园酒店吃饭,期间饮酒。23许,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3的奥迪牌小轿车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景路立交北下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送检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醇浓度为20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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