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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2省道,从盘州市城关往板桥方向行驶,22时19分行驶至212省道358KM+800M路段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提取了陈某某血样,但由于陈某某的血样被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调换后丢弃,未能对陈某某血样进行鉴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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