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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勇,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2******,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白云山镇改尧社区****号。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勇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陈某勇驾驶贵JDS338号小型轿车由鼠场工业园区往改尧方向行驶,22时09分,行驶至007县道18公里加500米(小地名:改尧加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执勤民警带陈某勇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室低温冷藏保存。民警于2020年11月18日送陈某勇血样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陈某勇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查询、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及现场照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陈某勇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连生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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