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同年2月19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熊某某等四人在新建区**餐饮店吃饭。席间,陈某某喝了大约五两左右白酒。饭后,陈某某与熊某某等人在**旁边的**馆休息。当日21时32分,陈某某独自驾驶赣******小车准备回湾里区**小区,行驶至湾里大道**路口,遇湾里交警大队正在进行酒驾整治。陈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至湾里区第四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53mg/100ml。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珮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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