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吉G-****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洮南市**乡至**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乡**村西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无号牌四轮车拖拉机尾相撞,致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18mg/100ml。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赔偿彭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彭某某、曾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