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蒲县,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巷**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7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北外环冷库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6.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孔凡国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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