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途径信宜市**路路段时跌倒在地,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被动检验测试,检测结果为有酒精。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1.75 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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