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化县翠江镇**巷往中环中路方向行驶,途经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43.61 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单、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学珠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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