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7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8********,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套牌两轮摩托车,从河南省内乡县师岗街惠园饭店由东向西行驶至师岗镇永青路路段处,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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