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以上均为自报)。2020年1月5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于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J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行驶至中山市**镇**中路**号对开路段处时,与无名氏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路由**蔬菜市场往**酒店方向逆行行驶)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莹
检察官助理:樊文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5********)。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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