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市**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地区**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市**路*****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其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3时许,陈**饮酒后驾驶新*****号“别克”牌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市**路033号报警灯箱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095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陈**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1.25mg/100ml。
被告人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玛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现住新疆**市**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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