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2********,白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坪县沘江路农机厂路段驶往北斗星KTV院内,当车行至沧江路与沘江路交叉口5米处时,车辆与行人和某甲发生刮擦,造成行人和某甲受伤及和某甲手机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7.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口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尹某某、和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和某甲的陈述,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09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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