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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88********,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勤丰镇**村委**村**号,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幢**室。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区附近烧烤店驶往**路**酒店过程中,与停靠在**路路边的云******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报案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现场勘查照片、人车合一照片;3.证人白某甲、白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正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禄丰县勤丰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98778****);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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