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8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载罗某某、李某某、杨某沿宾川县金牛镇全球通大道由香南线往佛都路岔口方向行驶,18时1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宾川县**镇**道**村附近路段时,遇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同向在其前方左转弯行驶,双方避让不及,致使云******号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与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并积极配合处理。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经对陈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送检的陈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132.52mg/100ml。经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云******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行驶系、喇叭装置主要性能符合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云******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行驶系、喇叭装置主要性能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经对肇事车辆车速进行鉴定,云******号二轮摩托车通过路段监控视频测算范围时的速度约为41km/h;云******号小型越野客车通过路段监控视屏测算范围时的速度约为9km/h。事故经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某、李某某、杨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并积极配合处理,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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