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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朋友沿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由北向南行至曲靖市麒麟区**道**路**处,其所驾车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朋友主动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置。经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8.04mg/100ml。移送起诉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于2020年8月8日无证驾驶机动车到双友钢铁厂旁的鼎汉弹模中心门口时被麒麟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其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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