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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陈**,曾用名陈**,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陈**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县出发沿汕昆高速往罗平方向行驶,22时01分行驶至汕昆高速罗平北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曲靖市交警支队江召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高*的证言;3.被告人陈**的供述;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4.5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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