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3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E类驾驶证)从云浮市区一酒吧喝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W*****号小型轿车途经G324线、星岩路、城中路、城南路、世纪大道前往三河洲方向,行驶至云浮市区368线3公里处世纪大道肇庆往罗定方向(**小区)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导致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再与前方由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邓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出被告人陈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6.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
另查明,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某已对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分别赔偿了医药费等费用170586.63元和19917.81元,并取得了受害人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图照;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锦婵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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