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佛山**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0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粤E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佛山**区**街道**路**街**号,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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