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大塘埠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1 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赖长英沿信安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钟某某驾赣BMB***小型轿车搭载曹某某沿信安公路在其相对方向行驶。18 时许,两车行驶至信安公路信丰县大塘埠镇六星村界碑岭路口路段时,因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出道路未让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及钟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导致两车发生碰撞。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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