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内乡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8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家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路段时,与临时停靠在路边杨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交通事故血醇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