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9时5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北五环辅路西向东方向北苑桥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右侧车道内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范某某因并线问题发生矛盾,范某某骑车加速驶离。陈某某驾车追逐范某某至北苑桥东300米处超速强行变更车道,与范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接触造成事故并逃逸。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致范某某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范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经传唤到案,已赔偿范某某并取得范某某谅解,陈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补充材料1套。
7.无扣押、无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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