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车,行驶至南召县南河店镇祥和湾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8mg/100ml。2020年5月8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28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