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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皖定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滁州市定远县********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大道与**路交口附近,与潘某某驾驶的皖A*****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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