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GLE****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甲、肖某某由**往**方向行驶,23时15分,当车行至吴川市**街道**路**大厦门前路段时,与对向左转弯往**路行驶的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何某甲、肖某某、曾某某四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6.0441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甲、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造成多人受伤,且在该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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