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5********,汉族,大专学历,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东至县**镇**村**弄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5时46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前往东至县**镇**村劝解其舅舅廖某某打架时,被张溪派出所出警人员现场查获。随即通知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民警出警到达后对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东至县张溪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0年10月2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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