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X009线17KM+300M处(裕安区境内)时,撞上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皖N****(警)小型客车尾部,后王某某报警而案发。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
检察官助理:李岱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56******;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事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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