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西潘楼镇**村****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陈某酒后驾驶皖SY****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其家中行驶至利辛县向阳西路地表水厂内,因琐事与唐某某发生相互辱骂殴打,春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陈某移交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西潘楼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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