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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2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租住合肥市*8小区**栋**室,湖南**有限公司安徽负责人。2010年1月陈某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15分左右,陈某某酒后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从科学大道的徽宴楼出发,沿科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经海棠路然后进入集贤路,沿集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贤路恒大华府小区东门交口被交警依法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省立医院南区抽血备检。

经鉴定,陈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9年11月25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案发地概览图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186;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犯罪嫌疑人前科及交通违法查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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