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6********,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肥西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合肥市经开区**小区**幢**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释放,同年8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长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枫林路交口东约100米附近时,追尾前方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将陈某某抓获,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王松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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