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3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4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曾因故意毁坏财物,2020年4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到泥河镇项某某家,饮酒后与项某某发生纠纷,后驾车离开,未过多久又返回项某某家与项某某发生口角,驾车准备离开时撞到阻止其离开的项某某,项某某报警。民警赶到事发地点,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泥河镇卫生院抽血,经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某、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00338****。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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