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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包河区,身份证号码34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和王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饮用白酒。当天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9C***小型轿车在肥西县桃花镇明珠路与杭埠路交口追尾撞上蒋某某驾驶的皖CFS***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肥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6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15天,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梦微

检察官助理:付  彤

                                2020628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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