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址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湖大桥桥顶,该车右侧碰到道路北侧绿化带失控后行驶至道路南侧路面,该车右侧后部与对向行驶、被害人神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左侧后部相碰,该车右侧前部与被害人贾某甲(载许某某、贾某乙)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前部相碰、皖******号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四车受损及贾某甲、许某某、贾某乙、卢某某受伤。

民警接警后发现皖******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往蚌医二附院采集血样备检。2019年11月15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2019年12月5日,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皖******小型轿车行驶速度(通过视频画面A点时)为115-121km/h,案发现场东西两侧限速为60km/h,被告人陈某某属严重超速行驶。2019年12月12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甲、卢某某、神某某、许某某、贾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贾某甲、许某某、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严重超速驾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峰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