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速卡125型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七千路1公里60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样固定证据。后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7.4mg/100ml。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系报警后被查获,陈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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