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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家园**栋**室。20154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陵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50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东城大道顺安镇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2.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往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往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陈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5.4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炳红

检察官助理:朱莉莉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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