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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路**号**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到**路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19]毒物鉴2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增祥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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