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5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4月18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因交通违法行为被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汽车沿颍州区沙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河路与西湖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查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5㎎/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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